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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付汇核销
发布单位: 人行瑞安市支行 发布时间: 2008-04-14 公开方式: 完全公开
索引号: 未编制索引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
流程图四:

进口付汇核销

申请名录

进入名录

以下业务需申领备案表:

1、境外工程使用物资

2、异地付汇

3、真实性审核

(1)进口单位被列入“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”内的

(2)货到付汇项下的代理进口付汇

(3)进口日期为200251日前,“贸易方式”为“合资合作设备”和“外资设备物品”、征免性质为“免税”的

(4)其它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

申领备案表

1.书面申请(企业基本情况表等)

2.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

3.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和复印件

4.外经贸部门核准件。外商投资企业凭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、颁发的批准证书,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(合作)合同、章程正本和复印件;中资企业凭外经贸部门颁发的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正本和复印件。

 


须提交

进口单位

登记立户

1、进口核销员申请表

2、外汇局建档立户确认书

须提交

 

售付汇

银行对已经外汇局核准进入进口单位名录的企业凭有效商业单据、进口批件

至银行

 

 

报审核销

1、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(一式二联)盖上单位公章

2、已到货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、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附在到货核销表后,如是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

3、企业IC

注:货到汇款项下的对外付汇不需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外,其余方式对外付汇均需按月向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。

须提交

已核销的单据,

企业要保存5年备查

法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进口备案申请表、进口合同(若属管理类商品尚须提供许可证或机电办证明)及各种备案类别所需的相应单证

须提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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